蘇白留意到了沈翔的表情,透過微表情大致的猜出來對方心裡在想些什麼,微微笑了笑,沒有太放在心上。

錘死他?

看看誰錘誰就明白。

沈翔的陳述,的確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在刑事上。

依照著間接的因果關係,等同於說——公司經營軟體,必然是為了牟利。

而軟體涉嫌傳播汙穢影片,是公司的經營手段之一,所以兩者存在著必要的關係——

這就是沈翔以上的大致思路。

先前已經瞭解過,這場訴訟針對王博來說,需要達成五點。

關於牟利目的和涉嫌傳播汙穢影片沈翔已經陳述完畢。

牟利目的只是其中的一點,沈翔陳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關鍵是審判長對此進不進行判定,承不承認間接的因果等同於直接的關聯。

咚咚!

在聽完沈翔的陳述,楊耀東的臉上浮現出一絲的欣喜。

沈翔的這個間接因果完全可以對於牟利的目的進行判定。

這讓他心情好了不少。

至少到時候在刑罰方面,可以稍稍的判重一點。

畢竟這種刑事處罰判輕判重的權利,是在法院方面。

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底線和上限就可以。

楊耀東將目光看向被告方席位上:

“被告方對於公訴人的陳述,有沒有要進行補充的地方?”

“有的審判長。”

“不過在此之前,我還想要詢問公訴人一些問題。”

楊耀東微微皺了皺眉,詢問問題?

“被告方委託律師能不能自己進行陳述?”

這是赤裸裸的針對了?

蘇白抬頭,表情嚴肅,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在庭審答辯期間律師有權利要求進行詢問,提出問題,並且質問,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所以我再次提出請求。”

“請求詢問公訴人一些問題,申請得到審判長的允許。”

聽到蘇白的話,楊耀東心裡稍微有一些不悅,但是沒有太多的為難。

在答辯期間,進行問詢,這的確是法律給予被告方律師的權利。

同時,最主要的原因是楊耀東很清楚。

這個間接的因果關係,完全可以判定非法牟利。

不管蘇白陳述什麼觀點,如果拿不出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辯訴或者是事實證據。

該判定還是得判定,這是改變不了的事實結果。

“被告方委託律師詢問吧。”

楊耀東語氣平淡,聽不出來情緒變化。

“好的。”

得到允許,蘇白目光落在沈翔身上:

“請問控方,你們提出來的間接因果。

指的是動播涉嫌傳播汙穢影片,吸引使用者,利用使用者來觀看廣告,達成收入,造成盈利和傳播汙穢影片的間接因果關係是嗎?”

沈翔開口:“是的。”

“那麼請問控方,這這一行為當中,行為的主體是什麼?”

“行為的主體是動播。”

“好的。”蘇白點了點頭,繼續開口:

“在這一行為當中,行為的主體是動播,動播傳播汙穢影片,並不是動播自己能夠傳播的吧?”

沈翔沉默。

蘇白繼續開口:

“動播是什麼?”

“動播只是一個播放器,使用者怎麼使用那是使用者的事情,動播只能被動的接受。

按照我檢方所控訴的觀點,意思就是使用者使用動播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播放淫穢影片。

所以造成了動播的使用者數量多。

對於這一個觀念,我方並不接受。”

“我想請問,控告所指控我方的營收和傳播汙穢影片有著間接的因果關係,是不是要先證明,我方的主要經營手段是透過傳播汙穢影片來吸引使用者?”

沈翔開口:“這一點是使用者的共識,使用者為什麼願意用動播,是因為使用者之間在傳播期間,表述的是動播看汙穢影片效果好、並且從動播的伺服器中能夠提取到汙穢影片。”

蘇白沒有理會沈翔的回答,只是重複性的再問了一遍。

“請問在檢方的調查當中,動播的主要經營手段是什麼?動播有沒有主動的為使用者提供過汙穢影片?”

“沒有。”

“經營調查當中,動播的主要經營手段是播放汙穢影片,播放汙穢影片的數量達到了暫存的75%。”

“透過這方面來看,這難道不是動播吸引使用者的手段嗎?”

“好的,謝謝配合,但關於檢方的問題,我方不認同。”

蘇白搖了搖頭。

“動播的經營手段是什麼?”

“動播的經營是動播快速搜尋和高畫質播放加速播放等技術手段。”

“要知道,動播只是一個播放器,播放器主要是為了播放影片而提供技術。”

“播放汙穢影片,只是播放器的其中一項播放內容。”

“據我所知,其他播放器和影片APP有很多也都能夠播放汙穢影片。

使用者為什麼不選擇其他的播放器?

因為使用者知道動播的技術好,高畫質高效高速率。

這才是動播最底層的經營手段,而不是以傳播汙穢影片作為經營手段。

如果按照檢方的說法,其他播放器同樣能播放汙穢影片,為什麼使用者不選擇他們家,而選擇動播?

或者說,其他播放器同樣違法犯罪了,為什麼檢方沒有對其他播放器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起公訴?

檢方能不能解釋一下這其中的緣由?”

“.….”

沈翔:.?

與此同時,其他播放器高管:???

這是硬要往他們身上拉是吧?

不過按照這種說法,他們也不清楚,這其中的因果關係對不對。

但是

這場庭審直播傳達出去,動播的口碑上去了,他們的口碑可就爛了!

庭審直播間的評論也有些讓人憤懣。

“對啊….我不是很理解,按照檢方的這種控訴方式和控訴角度來講,違法犯罪的不只是動播一個公司,其他播放器也違法犯罪了。”

“可是為什麼只有動博的負責人被提起公訴了?”

“.….”

“這個問題的確是有點難回答,但我想知道,關鍵是這場庭審能不能勝訴!證明蘇律師能不能保持勝訴神話?”

“之前那個說有一點法律小知識的呢,拉出來問問。”

“咳咳….別拉了別拉了,我理解的不太深,但是也能夠和大家講一下。”

“到目前為止,從牟利的角度和因果關係上面出發,檢方是佔據一定的優勢的。”

“可是,經過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這一反問,我感覺兩個人堪堪打平。”

“公訴方的陳述….是具有法律效益,但是陳述的方式不是太對,大家可以這麼理解…聞著味兒是臭的,吃著味兒是正的。”

“大概是這個意思,剩下的我也說不好,大家繼續看吧。”

.

….

庭審仍然在繼續。

庭審場上。

審判長席位上,楊耀東透過兩個人的答辯,臉上的欣喜漸漸消失。

早知道,他就不應該讓蘇白進行詢問。

剛才的辯訴,說白了。

就是蘇白的詭辯!

什麼意思?

大概的意思是,沈翔表達的觀點——動播擁有那麼多使用者是衝著能夠播放汙穢影片來的。

使用者觀看廣告,產生利潤和傳播汙穢產生了間接的因果關係。

蘇白的觀點是什麼?

使用者看似是衝著能夠播放汙穢影片來的,其實不是,而是衝著動播的技術來的。

要不然使用者怎麼不去下載其他播放器?

其他播放器也能夠播放汙穢影片啊!

使用者不去下載其他家的,而來下載動播,這是衝著動播的技術來的!

雙方的觀點都有一定的依據。

需要審判長進行判定,並且,怎麼說呢

楊耀東的傾向性本身就傾向於檢方,到了這一步的判定,肯定是判定具有因果關係。

這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就算是蘇白提起監察審查,也沒有任何的問題。

可是問題的難點在於。

關於蘇白提起的問題,需要進行解答,要不然的話,那麼就會對法院判決的公信力產生巨大的影響。

思考再三。

楊耀東整理了一下手中的訴訟材料,開口:“被告方,你方表達的觀點是使用者是衝著你方的技術來的,關於這一點伱能夠詳細的進行解釋嗎?”

“或者說,針對使用者為什麼不去其他影片進行播放,以及控告方認定使用者周知動播傳播汙穢影片,關於這一點,你方有沒有什麼需要解釋的?”

“審判長,我不是太懂技術,這一點可以由我方當事人進行回答。”

“那好,王博你談談。”

王博對於動播的技術進行了簡單的描述。

實際上。

楊耀東不懂技術,面對王博的陳述,楊耀東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不過針對這一點,只需要進行對比即可。

這一點並不是論述的關鍵問題。

咚咚。

法槌敲響:“透過王博的陳述,法院已經大致的進行了瞭解。”

“那麼關於使用者周知動播傳播汙穢影片,你方有沒有什麼問題?”

這個問題?

雖然這是大家心裡面都預設的問題。

但庭審上不承認也是一種策略。

“審判長,我方沒有看到相關的證據,所以不進行承認。”

楊耀東:.….

嗯,在庭審上,被告方提出沒有證據來證實,這的確無法反駁。

動播的使用者高達數億,想要進行調查是一件很不可能的事情。

就算是透過網路投票….這一點動播也可以完全進行否認,

因為他們可以說那不是他們的使用者,或者說不能夠證實投票群體的主觀性。

想要透過使用者在取證方面進行舉證是不太現實的。

每每進行到這種舉證的環節。

往往會陷入到一定的僵局當中。

目前的情況是,被告方訴訟律師蘇白陳述觀點——動播是利用技術來吸引使用者。

控方陳述觀點——動播是透過傳播汙穢影片來吸引使用者。

判定了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這個間接性因果肯定是不能進行判定。

使用控方的陳述,間接性因果是能夠進行判定。

可是.…對於被告方的陳述沒有任何的交代。

.

….

所以。

問題又回到了最初。

有沒有證據能夠表明動播吸引使用者是利用傳播汙穢影片。

雖然這一點大家心裡都清楚,但是沒有檢方沒有提供證據….怎麼判定?

咚咚!

楊耀東敲響法錘,看向沈翔:“檢方對於被告方律師的陳述有沒有什麼要說的?或者是有沒有要提交的證據。”

沈翔:.….

扭頭看向了一旁的李林。

“咱們收集了相關證據呢?”

“在這裡。”

“嗯!”

沈翔將收集到的證據放在庭審上。

證據內容,主要是針對於動播公司內部的人員調查。

根據市場監管部的主管人員的證詞證言。

詢問:你們公司的主要是利用什麼途徑去吸引使用者?

主管人員回答:使用者比較喜歡用我們公司的軟體看一些小影片。

.

證詞證言交由各方。

審判臺上,楊耀東笑了笑。

透過這一證詞證言,判定動播是透過傳播汙穢影片吸引使用者,沒有任何問題了。

進行完這麼一個判定。

那麼就可以進而判定,動播的營收和傳播淫穢影片有著間接性的關係。

繼而.…

判定其中關鍵的一點——動播透過傳播汙穢影片獲取牟利。

.

….

PS: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