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八百六十八章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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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的回答其實也是非常的直接,非常的乾脆,利索乾脆,利索的只有一句話。
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留下了一句,向版權中心查問一下再告行不行?
這下幾乎所有的人都有點傻眼了。
其實在娛樂圈這種地方內容互相抄襲什麼的,雖然不是說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其實也是比較常發生的,電影電視劇什麼的,有情節雷同之類的這種事情,如果不是說真的就撞到一起,如果不是說有真的不可調和的矛盾,那一般的情況下就打打嘴官司互相炒作一下。
真的到了對簿公堂的話也不是沒有,但是這種情況是比較少的,因為在娛樂圈的事情一般的來講都是娛樂圈的人解決就完事了。
如果真的鬧到法院那邊去的話,會被娛樂圈的同行看不起的,就證明這個人在娛樂圈玩不起,但是要真的打官司的話,其實在娛樂圈也不是沒有的,輸贏什麼的不重要,也許可以藉助這個機會炒作一下,這可能才是打官司雙方的人共同希望的事情。
而且在娛樂圈是有那麼一個習慣,就是說大家預設的不會特別的關注版權,尤其是說在內容上的版權就更加的不會特別的關注了。
因為在娛樂圈其實編劇的圈子就那麼小一點點,不會特別的多的人在編劇這個圈子裡面混。
基本上在這個圈子裡面混的都是比較熟悉的人,抬頭不見低頭見的也許在下個專案,大家還有可能合作呢,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是不會打官司的。
而且對於版權什麼的尤其是內容的,版權重視的並不是特別多,因此一個本子被另一個本子抄襲這種事情尤其是抄襲的還是故事內容,這就更加的不奇怪了。
至於說向版權中心去註冊版權,這種事情在娛樂圈還真的不是特別的普遍。
當然,有些比較重大的專案投資多少多少億的那種,在版權中心註冊一個版權也是比較值當的。
但是通常情況下,一個編劇基本上一年總會編那麼兩三個三四個本子,甚至說如果比較年輕比較高產的編劇,一年編個五六個七八個本子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當然這樣的本子指的就是電影的本子,電視劇的本子,如果一個作家比較高產的話,一年編兩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指的通常就是那種三世紀左右的電視劇。
一個編劇一年編兩個也不是不可能的,而且編劇有一個特別的不太省錢的習慣,就是說編劇寫的廢本子是比較多的,就是說好容易把本子給寫出來了,結果沒賣出去砸手裡面了,這就相當於廢本子。
這樣的本子呢,如果到版權中心去註冊的話,那就顯得有些雞肋了,你註冊吧,還得花錢去註冊,不註冊不註冊吧,那肯定是沒有什麼版權。
而且版權中心有一個比較讓人頭疼的規定,就是說任何一個註冊的本子。價格都是1000塊錢,這是電影的本子,電視劇的本子是1500。
沒辦法,版權中心就是那麼規定的,你愛註冊不註冊,反正我們這是權威,只要在我們這裡註冊的話,只要在我們版權庫裡面沒有箱子的本子的話,那我們就會給你註冊版權,就證明這個本子的版權是你的。
但是想一想一個本子至少要1000塊錢,電視劇的1500,每個編劇誰敢說自己手裡面沒有三五個廢本家?
有些編劇在行裡面時間比較長了,手裡面二三十個廢本子都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把這二三十的都註冊到版權中心的話,那這個事情就顯得有些得不償失了。
畢竟兩三萬塊錢對於一個編劇來講,尤其是一個工作不怎麼樣,穩定的邊距35萬,那還是比。較大的一個數字的,僅僅是為了一個似乎是虛無縹緲的版權,就花費35萬
的,這個就有些不太合適了。
至少編劇自己會認為不太合適有,這錢自己改善一下生活不行嗎?
畢竟這些版權真的註冊的話,如果有人剽竊,其實確實有一定的保護作用的,法官也會承認版權中心註冊的版權,但是這種機率太小了,差不多1‰的機率。
所以價效比上來講,如果把自己所有手中的廢本子都給註冊成功的話,對於一個編劇來講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的。
因此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在娛樂圈有那麼一個比較默許的潛規則,就是說編劇手中的翻譯本子一般是不會註冊版權的,後來到了慢慢的普及開來的。
之後編劇自己寫的本子,甭管是不是廢本子,也是懶得去版權中心登記的,反正至於說版權保護什麼的,這個全憑人品。
你要真的要剽竊的話那也沒辦法,真的到了對簿公堂的話,還有公司那邊出力呢。
所以現在的編劇大部分來講,普遍的是不會把自己寫出來的本子給註冊成為版權中心的作品的,因為費錢呀。
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葉明寫明白了,讓原告大白呢直接的去查一下版權中心那邊的情況,意思就非常的明白了,就是說你在版權中心註冊了版權沒有呀。
那麼這句話的潛在的意思就是說我們新白娘子傳奇劇組的劇本,那是在版權中心註冊過版權的作品,如果你的作品去版權中心註冊過的話,那麼就應該知道誰剽竊誰的了。
而且通常來講,法律上更加承認的肯定那就是版權中心註冊過版權的,因為這個版權中心其實是有官方背景的。
當然他的註冊效率還是有的,如果沒有的話誰會花錢去那邊註冊呢?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娛樂圈因為新白娘子傳奇劇組涉及剽竊這樣的一個事情。
葉明輕鬆的一句話就扭轉了整個局面,因為葉明這句話裡面意思是非常的明顯的,我們新白娘子傳奇劇本那是在版權中心註冊過版權的不可能存在。
抄襲別人的行為,如果真的存在的話,版權中心也不會給我們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