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想幹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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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交代,有沒有這事?”
韓朝陽不敢撒謊,忐忑不安地說:“有。”
“一個公務員,一個國家幹部,一個公安民警,居然幹私活,竟然跑娛樂場所給人家彈琴,上班打混,下班打工,簡直亂彈琴!”
“是咖啡廳是西餐廳,不是娛樂場所。”韓朝陽忍不住辯解道,語氣小心翼翼。
“我說是就是!”所長怒睜著眼,額角的青筋隨著呼呼的粗氣一鼓一張,順手拿起一本《公務員法》往韓朝陽面前一摔,“看看,看看第五十三條!”
他讓看就要看,不看他真可能動手。
韓朝陽拿起《公務員法》,耷拉著腦袋翻看起來。
“念!”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括弧,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念個法律條款都念不好,還括弧,什麼亂七八糟的,這樣的人能當警察?所長越想越窩火,又扔來一份市局的紅標頭檔案,“再念念這個!”
“……嚴禁民警到公共娛樂場所唱歌,確需到娛樂場所的,一律向紀委、督察報備;嚴禁民警在公共浴室洗澡進包廂,確需按摩保健的,一律在營業大廳。”
這份檔案上個月學習過,是市局在考評辦法裡特別增加的“三條鐵規”,領導認為社會上一些歌廳、舞廳難免藏汙納垢,在特定壞境下,意志薄弱的民警可能會“失態”,從而破壞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對於違反三項鐵規的民警,只要被發現一次,年終等級化考核獎扣除一半;發現兩次全部扣除;發現三次,其公務員考核作“不合格”處理。
考慮到這些規定可能不太人性化,為滿足部分民警的需要,領導又要求各分局開放活動室,讓愛好唱歌的民警去分局唱。
去分局唱歌,開什麼玩笑?
績效考核如同一道緊箍咒,打擊任務的硬指標壓得基層所隊喘不過氣,天天加班都忙不過來,誰敢去分局唱歌。誰真要是敢去,他的直接領導估計就幹到頭了,本人的日子一樣不會好過。
韓朝陽忐忑不安唸完,小心翼翼說:“劉所,您聽我解釋,我……我沒幹私活,只是給朋友救個場,而且是下班時間,沒穿警服,他們不知道我是警察。”
“救場,到這個份上還狡辯,老實交代,有沒有收人家錢?”
“收了,那是幫同學收的,我一分沒拿。”
“收了就是收了,誰知道有沒有落你口袋,就算沒落你口袋,群眾會怎麼看,會怎麼認為?要是被上級知道,如果被媒體曝光,被群眾拍個照片髮網上,影響多惡劣?”
所長砰一聲猛砸了下桌子,指著他鼻子咆哮道:“什麼叫下班時間,影響休息就是影響正常工作!要發財就不要做公務員,喜歡吹拉彈唱就不要當警察,只要在公務員序列裡,只要穿這身警服,就必須遵守上級規定!”
幫師兄救場救出這麼多麻煩,韓朝陽追悔莫及。
可是越想越又覺得憋屈,這樣不能那也不行,難道跟辦案隊的吳偉一樣吃在所裡住在所裡,難道真以花園街派出所為家?沒朋友,甚至連家都不要了,像他那麼活著有什麼意思?
再說公務員就是一職業,家裡又不只是自己一個公務員。
老爸在鎮裡當幹部,老媽在鎮中學當老師。
老家經濟發展得不太好,財政緊張,政府沒錢,老爸老媽工資被拖欠多少年,要不是老爸利用業餘時間承包魚塘,要不是老媽寒暑假辦補習班,如果真像所長說得除了工作什麼都不能幹,自己別說上大學,估計早被餓死了。
幫師兄救場而已,這相當於家裡開個小店,下班之後幫著看會兒店,這也上綱上線,讓不讓人活了!
要是真管這麼嚴,那些家在農村、家人全是農民、家裡有七八畝地的公務員又怎麼辦,下班回家就不能幹活了,只能坐在家裡眼睜睜看著老爸老媽鋤禾日當午?
韓朝陽想想不服氣,欲言又止。
教導員負責思想工作,不能再保持沉默,乾咳了一聲,語重心長地說:“小韓,劉所的話有些重,但你要理解領導的心情。我知道你有想法,對生活有自己的規劃,也承認公務員上班是工作,下班就是普通公民。
照理說有發揮特長、追求興趣,甚至透過勞動獲得收入的權利,憑什麼不能讓公務員在業餘時間幹自己的事,憑什麼不許公務員在業餘時間掙錢養家?
但是呢,上級不許公務人員從事工作之外的職業,這麼做有其合理緣由,上級制定法律法規時肯定權衡過利弊,當然取利大的,所有政策出臺都不可能完美,作出依據應當是當前實際。”
現在警察真是“弱勢群體”,一個不慎就會被群眾投訴乃至被檢察院叫去喝白開水。
現在社會上有一種怪現象,似乎一提到公務員,尤其警察,不責罵上那麼兩句就不符合潮流,什麼事只要一粘上警察就似乎很有看頭。自己雖然沒做錯什麼,但幫師兄救場的事真要是搞得沸沸揚揚,所裡的日子肯定不會好過。
韓朝陽多少能理解點所長的心情,只是非常反感他這種開口就罵的粗暴作風,抬頭偷看了一眼:“教導員,我錯了。”
“錯了,你以為這是什麼地方,你以為你是小學生!”不等教導員開口,所長砰一聲又拍了下桌子:“混吃等死磨洋工的我見過,但沒見過你這樣的!不想幹是吧,不想幹趁早滾蛋,別佔著茅坑不拉屎!”
細想起來小夥子也沒那麼不堪,所長之所以一見他就來氣,一是先入為主,不喜歡他的專業背景。一個學音樂的,透過公考跑來當警察,在警力如此緊張的派出所,遠不如一來就什麼都能幹的警校生或政法幹警那麼受歡迎;
二是他真把警察只當成一個職業,不像警校生和政法幹警那樣把成為一名公安民警當成一個終極追求,讓幹什麼他就幹什麼,沒主觀能動性,沒集體榮譽感。
他又沒成家,新同志應該多幹點,應該像同時分來的吳偉一樣住在所裡,結果做過好幾次工作如同對牛彈琴。就是不願意住在所裡,而是住在光明區他那個開琴行的同學家,寧可每天來回跑。
別人下班之後所裡要是同時遇到幾個警情,值班民警忙不過來,帶班所長打個電話立馬回來加班。
帶班所長打電話讓他回來加班,他不是有這樣的事就是有那樣的事,偶爾趕回所裡,時間又全在路上浪費掉了,趕到所裡時該乾的事其他同志已經幹完。
幹工作一點不積極,如假包換的不求上進!
不過話又說回來,他再積極一樣沒上進的機會。
首先,在考公務員時簽過協議,在基層有服務年限;其次,他既不是黨員,專業又不對口,文不文武不武,機關根本不會要他。何況基層民警想晉升想調到機關本就很難,工作比他認真、業務能力不知道比他強多少倍的同志都沒機會,怎麼也輪不著他這個還在見習期的新人。
所裡各項工作太多,警力太緊張,不可能養閒人。儘管他來之後一直算不上閒,事實上工作時間比其他單位的公務員要長很多。
因為他的事,所長不止一次找過分局。
領導說得很清楚,不要可以,其它派出所需要,但把他調走之後別指望局裡再安排民警過來。既然換人的事別想了,那麼,多一個人總比少一個人好。
但有一點很明確,不能讓他再這麼下去。
“劉所,抽根菸,消消氣。”教導員權衡了一番,先給所長遞上支菸,旋即轉身道:“小韓,你來所裡時間也不短,很清楚所裡各項工作壓力有多大,人手有多緊張,你自己想想,你的工作態度有沒有問題?”
誰沒點脾氣,活二十多年還是第一次受這委屈。
韓朝陽真想來一句“勞資不幹了”,可想到老爸老媽的期望,只能忍著,只能很不情願的點點頭。
考公務員不容易,開除一個公務員同樣不容易,而且要說錯他真沒犯什麼大不了的錯誤。教導員舉起煙點上,提議道:“劉所,小韓承認錯誤了,要不再給他個機會,看看接下來的工作表現。”
“這個機會怎麼給?”劉所長狠瞪了韓朝陽一眼。
“局領導總批評我們的幾個警務室沒人,其它幾個警務室好說,朝陽警務室是不能再只有一塊牌子,要不調整下小韓的工作,讓小韓去朝陽警務室,負責朝陽村、527廠和東明社群的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