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商定過“成婚”的意向之後,蘇青鸞又花了幾天研究好了這份新合約裡面需要兩方遵守的合約和想要取得的報酬。

簡而言之,這是一份“形婚合約”,大家表面夫妻,時間到了男婚女嫁各不相干——當然到時候“沐行之”此身份到底是否存在還是未知數,但是若這個身份存在,兩人就“和離”,不過也可以採納蘇青鸞所提議的“失蹤,生死不知”。

蘇青鸞這邊物質上面的報酬並沒有提得很細,畢竟現在蘇家其實也不差錢,而且幾次合作看下來,沐行之的“合約精神”一向不錯——只要曾經承諾過什麼,他一般不會說話不算數。

老闆靠譜的時候,員工就會更加賣力幹活,這是古今中外顛撲不破的真理。對於這些基礎的合約,蘇青鸞知道她自己不需要操心。

不過這一次的“合作”畢竟不同於以往,既然是成親,無論兩個人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外是不能落下話柄,所以蘇青鸞這邊要適當表現出和沐行之行為更加親密一些。

對此蘇青鸞表示,不就是逢場作戲麼?她上輩子都能捏著鼻子給下頭男唱讚歌,就是為了拿訂單,說實話沐行之大體上性格十分溫文爾雅,比起很多人相處的時候讓人舒服太多了。

更何況,比起頗為遵守男女大防,即便是這鄉野山村也是兩個沒有血緣或者夫妻關係的男女不能走得太近,來自於二十一世紀的蘇青鸞本身能夠接受的“社交範圍”本就比這個時代寬泛得多。

尤其是誰沒有幾個異性朋友呢?或者和異性的同學之間,偶爾搭個肩膀拍個後背,無論是集體的大型活動或者日常社交,偶爾的肢體碰觸都是在所難免。

絕大多數情況之下,並沒有人把這種偶然之間的肢體碰觸當回事。

雖然蘇青鸞穿越以來,順應了這個時代的大方向,儘量避免同異性有過多的接觸,而且平素為了方便行走甚至扮成了男孩子的打扮,不過思維方式上面的習慣卻是很難改變的。

所以在她看來,只要對沐行之的態度和上輩子那些異性朋友差不多就行——畢竟她內心已經把沐行之當做朋友了,所以即便偶爾近距離肢體接觸,她也不反感。

後面還有一堆林林總總的各種條款,相對而言比較瑣碎,但是把能夠考慮到的細枝末節都注意到了,而且後面若是有什麼變故,也給了兩個人一定的改動空間。

兩人互相商討了幾次,終於把相對都能接受的合約條款——主要是蘇青鸞這邊能接受的——給敲定下來。

合約敲定,雙方都按了手印,算是簽了名字。

晟朝沒有什麼“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合約就不算數”這種話,只要是雙方都自願按下手印,這個合約就有效。

雖然這也催生了很多強權“強迫自願”的事情,不過大多數時候,按下手印的一瞬間,這個合約是有效的這件事情被絕大多數人所認同。

當然,蘇青鸞認為,即便沒有這張紙,若是沐行之想要這麼個合約,也會“變出來”的。

“既然這樣,為什麼要費勁巴啦籤這個合約啊!”蘇青鸞喝著解暑的綠豆湯嘀咕著。

還要特意跑過來一次——天氣越來越熱,她現在從“蘇記”那邊忙完了一天,就想要趕快回家。無論是做完飯或者立刻休息,都比跑這麼一大圈兒要舒服得多。

“這條約裡面規定得十分細緻,”沐行之把厚厚一疊條約合同都得給她,“若是以後不知道怎樣做,可以逐條檢視。”

蘇青鸞秒懂:這算是“形婚行為規範條例”一類的東西。比起那個手印,上面條款上羅列的具體事項才是重點——重點給她看的。

搞定了最讓蘇青鸞撓頭的合約問題,剩下的事情蘇青鸞就知道沒有她什麼事了——畢竟這個年代都是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於蘇青鸞這種看著那一條一條婚禮上各種“規矩”都頭皮發麻,除卻賺錢和娛樂通常都不喜歡麻煩的人來說,這種繁瑣的規矩簡直要人狗命。

這個時候“包辦”對於蘇青鸞的好處就看出來了——除卻婚禮當天,她這個新娘子本人都不需要參與,其他人自然會把事情安排得明明白白。

所以這段時間,蘇青鸞該去“蘇記”還會去“蘇記”,甚至還有兩天加班,直接睡在那邊,絲毫沒有什麼身為“待嫁之人”應該有的期待或者緊張。

哦,也不能說是完沒有,對於純粹古代規矩繁瑣的婚禮,蘇青鸞還是抱著一點兒看熱鬧的心態,有些好奇的。

當然,這期待感有,卻也不是很多——畢竟現在是夏季,山上的野果子已經一批接著一批成熟,“蘇記”的訂單進入到需求量最大的季節,於是蘇青鸞也變得愈發忙碌了起來。

這一段時間,陳志和招弟兩人之間的事情也得到了順利的解決,因為聽從那位黃半仙兒的話,要給自己家的寶貝兒子找一個“能旺他”的“姐夫”,這兩人可謂是煞費苦心,然後順理成章按圖索驥,找到陳志那裡。

陳志是被哥哥嫂子一手帶大,姐姐和嫂子也有自己的孩子,所以贍養送終輪不到這個弟弟來,在招弟爹媽心中,這是少了兩個老不死的和自己寶貝兒子搶家用——沒錯,雖然現在招弟和陳志還沒有成親,但是這兩人已經開始謀劃陳志的家財了。

當然,招弟和陳志都按照蘇青鸞所要求,沒有告知對方要被調去涼州城,而且兩人都簽訂了一份合約,去了涼州城,招弟至少是個管事娘子,而陳志更是被蘇青鸞當做分店的掌櫃來培養的。

換句話說,兩個人算是參加了“定向管理人員派遣”,不過佔著名額,自然也要遵守合約,所以蘇青鸞又在合約裡面規定,若是臨時反悔,要賠償每人至少三年工錢,差不多是陳志將近五十兩,招弟也有三十多兩銀的違約金了。

當然,蘇青鸞這一手放的並非是陳志和招弟,而是防止招弟的爹孃到時候胡攪蠻纏,不放女兒女婿去涼州那邊。

蘇青鸞可以確定,按照那兩口子如此鐵公雞的性子,別說三五十兩,就是要罰三百個銅板,都要了他們的命了。

然而合約在手,即便是他們再怎麼無理取鬧,蘇青鸞也不會怕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