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嘭!!!”

眼看這個醫務部的男人打算繼續滔滔不絕地對大家科普我非常精通但是卻要假裝完全不懂的法律基礎知識,我回到病房內走到另一個床頭櫃邊上,拿起一個水壺,用力砸向地面。

這回砸這第二個水壺還真不是裝的生氣,而是這個傢伙太絮絮叨叨了,同時我也看出來了,他的目的主要不是勸說我和丁慧媛這兩個孩子家長,哪有這樣維穩的?而是他一邊說還一邊時不時得意洋洋地看在場女醫生和女護士們的反應,我看到很不爽。

這不是雄競不雄競的問題,而是當一個人拿你的專業來賣弄,但賣弄的點不在今晚的主題上,我已經看不下去了。

而且今晚的主角應該是我和丁慧媛,我們扮演的可是來鬧事的患者家屬,以便引出專業醫鬧團隊,這裡有他啥事兒!

我當然知道醫務部是幹啥的,因為我也代理或者協助謝玲辦過幾個患者跟醫院的糾紛,一般醫院特別是這種三甲醫院很少請律師,都是由醫務部的骨幹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畢竟他們能出的工資很高,而且大部分都是有事業編制的,請得起有司法考試a證的工作人員。

我也知道這個醫務部的傢伙今晚的任務很簡單,讓我和丁慧媛同意把孩子送到殯儀館或者醫院的太平間,別在病房“挾屍”鬧事,影響到其它小患者和家屬,但他就是抓不到重點。

如果我是這個醫院的院長,看到他這個表現,估計也會和我一起砸水壺,而且極有可能會砸他腦袋,這傢伙不是來解決我和丁慧媛的,是來孔雀開屏的吧……

“哇!!!”

“太精彩了帶孩子來看病還有大戲看!”

“哎喲喂!”

在人們的又一陣驚呼聲中,護士長大聲喊道:“都別吵吵了,警察來了!”

那語氣,就像是敵佔區的老百姓看到了解放軍的到來。

接著,一名中年男民警帶著一男一女兩名輔警穿過圍觀的人群走進了病房。

看到警察來了,我假裝眼神閃過一絲慌亂,然後笑臉相迎道:“終於有管事的人來了!”

帶隊的民警快速檢視了一下病房內的情況,然後說道:“你是病人的家屬?”

我點頭哈腰說道:“是的。”

民警看了一眼披頭散髮的丁慧媛,說道:“這位呢?”

在警察進來之前,一直和唐瑜嫣站在邊上看熱鬧的韋錦出手了,她使用了障眼法,讓警察等下看丁慧媛身份證的時候,她的相貌是身份證照片上的樣子,而不是他們可能認識的丁慧媛本媛。

但是這個時候我發現了不對勁,這個正式警察看我的眼神有點疑惑,似乎認識我,這個時候我知道如果猶豫肯定會出問題,於是迅速發動法力探測他為什麼認識我,得到他大腦內的一個資訊。

我這種掃描方式叫部分掃描法,就是儘量不探測他的個人隱私,就事論事。

比如現在我掃描的是“他為什麼認識我?”

結果馬上出來,我之前作為謝玲的實習律師的時候,她代理過一個行政訴訟案件,我跟著她出過庭,而這名警察是單位組織來旁聽的,所以他看到我就發現我就是那個案件中跟著一位美女律師出庭的實習律師,於是他開始思考為什麼律師還要做醫鬧,難道醫院真的有做得不對的地方?

電光火石之間,我也對他實施了障眼法,同時將他腦海裡的疑慮迅速消除。

韋錦馬上發現了我的行為,並感知到我在幹什麼,對我豎起了大拇指。

接著我說道:“這是我的老婆,也是孩子的母親,嗚嗚嗚,我可憐的孩子啊……”

民警看著再次刷刷刷流下淚水的我,說道:“節哀順變,我們接到報警說有人在醫院鬧事,麻煩你們把身份證給我們核查一下。”

我從兜裡掏出“假”身份證說道:“警察同志,您可要為我們做主啊,是他們害死了我的女兒,嗚嗚嗚嗚嗚嗚……”

丁慧媛也拿出和我一樣早上才拿到的“假”身份證說道:“是啊,我們的女兒就這樣不明不白就死了,你們要幫我們把他們抓起來啊,嗚嗚嗚!”

民警接過兩張身份證,交給身後的那名女輔警核實和記錄,然後說道:“你們認為醫院的治療行為有問題,導致了你們的小孩去世?”

我點頭說道:“是的,警官。”

民警說道:“報警人說你們阻止醫院將孩子屍體從病房帶走?”

我說道:“是的,您是警察,應該知道,要保護案發現場的規定。”

民警搖著頭說道:“這是不是案發現場我說了不算,你也說了不算,醫院也是,我瞭解醫院的規定,他們搶救你孩子的時候,都是會有記錄的,比如心電圖,用藥過程等等搶救過程和資料,還有相關的病歷,這些事後都可以作為認定醫院有沒有過錯的證據。”

這位民警轄區內有這個醫院,估計遇到過不少類似事件,見我在愣神消化他的話,於是繼續說道:“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所以你現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該規定,並涉嫌構成尋釁滋事,我請你立即停止阻止醫護將孩子送到太平間的行為,我陪著你們去太平間繼續瞭解情況。如何?”

我轉頭看了看丁慧媛,然後又轉回頭說道:“什麼是尋釁滋事?”

民警說道:“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